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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协保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⑴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⑵ 国家明令禁止的;
⑶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⑷ 须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⑸ 属于学术研讨的;
⑹ 为本人或替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
⑺ 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⑻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没有说清楚问题的;
⑼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⑽ 其他不宜用提案形式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