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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保定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06-06-27 17:48:00点击次数:2626次

(1998年5月8日政协保定市九届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6日政协保定市十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2005年12月22日政协保定市十届二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保定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由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由政协保定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四条 市政协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和重大活动的准备工作。向主席会议提出举行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建议,并主持起草有关文件;

(二)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服务工作。

(三)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市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阅鉴发权限范围内的文件、电报。

(四)组织协调较大规模的或综合性的委员视察(考察)、调研、“四下乡”等项活动。关注和研究市政协的机关建设及县(市、区)政协工作。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五)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秘书长的对口联系,加强与上级政协和外地政协的联系,加强与各党派团体、县(市、区)政协的联系。

(六)提出关于机关机构改革和设置的建议;抓好机关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等项建设及重要事务;审议机关干部职工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生活福利以及老干部工作等事项,并报告政协党组或主席会议。

(七)完成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根据议题需要,研究室、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保定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编辑:保定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