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论坛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协论坛 > 正文

当务之急是保护企业家的“环境再造”

刘志彪

更新时间:2017-10-17 08:40:44点击次数:2176次

眼下,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主要是营商环境出了问题。为此,必须在改善和优化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上下功夫。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60多年来,中央首次以专门文件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奠基性的制度创新意义,值得庆贺。

何为企业家精神?这既是一个古老的学术命题,也是一个内涵不断丰富的范畴。在经济理论界,主要有强调创新特征的德国学派,强调冒险特质的芝加哥学派,以及强调发现市场机会的奥地利学派。每一种学派后面都有一大批著名的学者代表。笔者认为,企业家精神既是一种无形的资源,也是一种决策和行动能力,是一个国家产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

作为经济发展中的最重要的无形资源,企业家精神具有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企业家精神所内涵的四种独特能力。

一是企业家的认知能力。企业家在决策过程中使用的是基于直观推断的逻辑,而不是大企业经理阶层利用的程序化的计划决策。在不完全和不确定信息的复杂世界中进行战略决策,使用直观推断方法可以简化决策过程,使企业家的思考出现显著的跳跃,由此产生各种创新成果。

二是企业家的发现能力。这可以归结为当某种机会出现时,某个人具有抓住这种稍纵即逝的机会的洞察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取决于与市场贴近的程度、过去积累的经验和对学习机制的自我强化效应,甚至可能与某人的先天禀赋有极为密切的联系。

三是企业家的实现机遇能力。一般的技术知识专家不具备企业家所拥有的那种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企业家思想给予的方式是通过企业组织的方式来运作所发现的知识,或者是直接把所发现的知识在市场上出售。

四是企业家的协调知识能力。也就是熊彼特所说的“新的资源组合”的形式。生产新资源有这么几种情形:由企业家利用发明改革或革新生产模式,或运用一种未尝试过的技术生产新商品,或用一种新的方法生产老商品,通过开发一种新的原材料的来源,或新的产品渠道,或通过重组形成一个产业。

综上,企业家精神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独特的能力和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就要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当前中央为什么要强调培育壮大企业家队伍、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笔者认为,从经济理论上讲,企业家的创业创新能力表明其是直接创造财富的主体,我们国家要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就需要创新和财富充分地涌流,这当然要大力培育、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来看,要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这里的“关键少数”就是三支队伍的建设,即干部队伍、科技人员队伍、企业家队伍。从实践上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关心爱护企业家与侵犯企业家利益、财产甚至个人安全的不良现象,影响了企业家的预期和积极性。这些问题不克服、不解决,就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是一项长期工程,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的当务之急是保护企业家的“环境再造”。中央出台的《意见》已经从一个总体要求、三个营造、三个弘扬、三个加强,总共十个方面提出非常好的政策取向。好的政策取向要进一步在实践中落实、落地,要细化,有细则,有执行和责任主体。

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的历史,既是企业家精神的形成、释放和发挥作用的历史,也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和优化的进程。眼下,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主要是营商环境出了问题。为此,必须在改善和优化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上下功夫,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实现产权保护制度的法治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现在讲保护和鼓励企业家精神,需要“两稳”,即稳法律法规、稳市场营商环境。在实践中,现在最迫切需要的是应该根据中央的部署,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甄别纠正一批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以提升企业家对中国发展的信心。

第二,要由产业政策管理转向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并以此来规范市场秩序和行为。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面临的发展问题已不是没有市场竞争或市场自由,更不是没有发展竞争,而是缺少“平等竞争”,缺少自由竞争的公平环境和条件。因此,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首先必须推进经济从“发展竞争”转向“平等竞争”,确立横向的竞争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优先地位,明确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在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第三,宏观经济政策法治化。与市场会存在失误一样,宏观调控政策也可能产生失误。为防止宏观调控政策出现随意性、盲目性和不协调性等问题,需要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划清宏观调控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调控领域;二是要界定宏观调控职权,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清单、财力清单管理,并把其逐步公开化;三是要规范宏观调控行为,明确宏观调控方法,防止随意性、盲目性;四是要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性,明确宏观调控责任。如金融宏观调控,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关系到避免出现大规模、系统性金融危机,需加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这“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性和配合性。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编辑:保定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