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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政治发展道路自信须切实 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更新时间:2017-07-31 15:56:08点击次数:2166次

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

68年前,中国共产党建党28周年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从政治发展道路的角度看,这番话也是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概括,那是一条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逻辑为指引、既顺应时代潮流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是这条道路的主人,人民发自内心地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汇集在这条道路上,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巨大成功,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人民政协发挥了巨大历史作用,也奠定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基础。

数十年过去了,值此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之际,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发展历程,我们欣慰地看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道路的制度构成,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相应的具体制度即政治体制在内的制度体系架构。这一道路是团结亿万人民共同奋斗的正确道路,一定要坚定不移沿着这条道路前进。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是否愿意跟着我们党走这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取决于这条道路能否给他们带来利益。但是,这里的利益,绝不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小利益,更主要的,是涉及到国家公权对人民利益配置是否公平正义这样的大利益。

因此,我们党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是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社会各方利益进行公正合理的配置。其具体表现,是在国家权力配置各方利益问题上,人民有实实在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种重要的政治角色由体现人民意志的选举产生,人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权力配置各方利益的过程,利益配置必须按照体现人民意志的规则即法律来进行,人民正当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利益配置者必须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后果承担责任。

这样的政治发展道路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形式,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选举和投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的根本体现,现在,我们已经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更加有力地增强了选举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二是协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今后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任务,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三是群众自治。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公权力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在上述人民民主形式中,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其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真谛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这就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因此,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自信的题中应有之意。

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做到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要做到真协商,就必须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要协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并健全人民政协的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法治化。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显然,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就应该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因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保障必须跟上这一进程。当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法治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还必须注重协商民主文化建设。协商民主文化,就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对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广泛协商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情感、态度、取向等的总称。具体来看,至少包含着这样一些基本理念:一是主体间的平等性,即每个协商参与者在协商中发表意见必须具有平等性,靠理性的陈述和说服;二是协商目的为“公共性”,即协商各方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这是协商民主文化的关键要素。国家和社群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处于优先的地位,公民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社群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个体利益只有在社群公共事务的顺利开展中才能实现;三是意见综合的充分性,即协商决策的最终形成须由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或理由所决定;四是利益表达的包容性,即每一个参与者即便不同意决策的观点和理由,也都能够理解决策是如何达成以及达成的原因。协商民主文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隐性结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不可少的有机构成部分,在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予以高度重视。

转自《人民政协报》 (编辑:保定政协)